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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天津市天宏医药有限公司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26

根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天宏医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要求,将天津市天宏医药有限公司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6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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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日